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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案件)

时间:2025-08-04     作者:东莞律师张瑞山【原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男,汉族,出生19#####年8月25日,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身份证号:4412811#####。

被告一:东莞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东莞市黄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电话号码:153##### 。

被告二:东莞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地址:东莞市黄江镇#####,电话号码:136#####。

原告因不服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东莞人仲院黄江庭案字(2022)431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东莞人仲院黄江庭案字(2022)431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原告的设计提成费计算及支付方式错误,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的设计提成费共计为人民币 134830 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2=6000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33000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规扣除的工资1890元。

5、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款项总计为人民币: 175720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3月15日入职于被告处工作。入职后,在被告处从事设计师工作。工作期间,原告的工资为第月底薪人民币3000元正加设计提成。截至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七个项目的设计提成费共计人民币13483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提成后,被告作出承诺提成的支付方式为项目工程完工给50%,然后,待工程结算时,再支付到80%;剩下20%作为押金。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东莞人仲院黄江庭案字(2022)431号仲裁裁决书计算的提成计算方式是错误的。提成的计算方式应为:第一个项目:2800000×0.015=4200元;第二个项目:(13600000+30000)×0.015=20850元;第三个项目:(398000+1850000)×0.004=8992元;第四个项目:190541×0.012=1086元;第五个项目:4200000×0.004=16800元;第六个项目:2850000×0.004=11400元;第七个项目:(36930+612792+608796+4700000)×0.012=71502元。关于项目五及项目七的支付时间,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及被告已作承诺,再者,目前该二项目已经完工交付,据此,被告应将所有项目提成一并结算。

原告工作期间,二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及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未与原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制定迟到、缺卡、未报考勤等扣除员工工资的规定,未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及公示。二被告依据该规定克扣原告的工资明显违法。工作期间,原告被扣除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890元。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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