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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间:2025-08-04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男,汉族,1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住所: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东莞市#####食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电话:0769-#####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9578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2107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利息为 25289 元;(295783×年利率4.75%×1.8年=25289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手续费人民币3000元正。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团购费(优惠金)人民币2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物业使用权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大道旁#####。该物业单元为#####自编号第1号楼第3层02单元。该物业计价建筑面积为50.94平方米。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计算该物业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物业土地用于开发建筑东莞市#####项目;该物业使用权合同租赁期限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37年12月30日止,被告在期限届满之日起无条件赠送物业使用权给原告继续使用至2059年3月31日止;合同最终成交总额为295783元;合同约定以银行借贷方式支付,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期款148783元,余款147000元以办理银行借贷方式支付,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前按银行办理手续及签署贷款文件,如原告最终借贷申请未获银行审批通过的,原告应在被告通知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双方约定在原告按规定付清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将该物业正式交付给原告实际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原告在使用房屋期间,案涉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墙体多处出现裂缝及混凝土脱落。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经了解,被告对案涉物业具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资质,被告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将厂房仓库改变为商铺(公寓房)销售。被告以合法租赁形式掩盖非法销售房屋目的,虽然,合同以《物业使用权租赁协议》出租给原告,但,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物业使用权租赁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并且,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全部款项及赔偿相关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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