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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租赁合同纠纷)时间:2025-08-0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身份证号:4425#####,电话: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19#####年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罗 田路#####,身份证号:6124#####,电话:13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周#####,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身份证号:43092#####。 原审第三人:刘#####,男,1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新场#####,身份证号:5113#####。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被告腾退房屋为止);被上诉人陈#####及第三人立即完成在案涉房屋处的全部腾空、搬迁工作及拆除未经上诉人批准的房屋装饰装修物品。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失实,明显偏袒被告。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原审法院依据案涉房屋没有完成消防合格证的办理手续,双方约定的租金结算条件尚未成就,不符合事实及双方之约定。 判决书第15页第五行表述:“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一直都有在催促被告陈#####缴纳水电费(基本很少催缴租金)。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原告同意租金要按消防合格证办好之日起算支付,双方对于在未办好消防合格证之前免交租金的约定是达城共识的。”该表述不符合事实,基本很少催缴租金作如何理解?是没有催缴还是催缴方式不符合法律标准?事实上,2019年3月15日晚上22:53分原告通过微信对被告说:“陈总你好,水电费已发给你,有时间过来结数,消防设备已重新找新公司做,另外一楼那个铺面应该要交租金吧。”而被告说:“我都还没收租,这个我要怎么交你啊。”从该表述可看出,在被告方逾期支付租金时,原告方是有催告被告的,而从被告回应可看出双方是对租金的起算条件达成了合意,即是从被告收取到第三方租金的日期开始计算。本案中,被告一直故意隐瞒已于2018年4月5日向第三方刘#####、及向周#####收取租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拒不支付租金。按常理,原告也不可能眼看着被告收取租金还为被告的转租行为垫付水电费用。 原判决认定:“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原告同意租金要按消防合格证办好之日起算支付,双方对于在未办好消防合格证之前免交租金的约定是达成共识的。”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断章取义。即使双方达成共识:以消防合格证办理完毕之日为租金交付的起算日,原审则应按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房屋占用费。因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作证。被告陈#####以承租人的身份在作证上签字,证明原告已办理房屋消防备案。 2020年1月18日,卢#####与陈#####签订#####综合大楼的租赁合同及水电费明细表,载明:陈#####欠卢#####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水电费用共计92898元。该水电费用是在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受于压力才支付的。据此,原告为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损失,被迫采取停电、锁门的行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正当权利救济。原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租金按月支付,支付日为当月5日前,逾期支付应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缴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缴纳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综合楼的所有设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有权解除合同。”原审法院颠倒是非,明显偏袒对方,有失公允。 二、关于消防备案问题。原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租赁期间,甲方将办理综合楼一次商业用途消防合格证、客梯两台和一台变压器500KW在2018年5月1日前交给乙方使用,如因工程延误未能按时交付乙方使用的,租金按实际交付时间往后顺延计算。但甲方不作任何赔偿。”该合同约定是在客梯两台和变压器及消防合格证三个条件均未完成时,租金才顺延计算。况且,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再者,被告在占有房屋期间,已从第三人刘#####及周#####处获得巨额收益。被告已经连续十多个月从第三人处获得租金。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一直未依约定办理消防备案作证,与事实不符。2019年9月1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作证。被告陈#####以承租人的身份在作证上签字,证明原告已办理房屋消防备案。 二、关于被告腾空房屋、搬迁的时间。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用,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张瑞山律师向陈#####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自接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腾空房屋。据此,被告陈#####腾空房屋、搬迁工作的时间应为2020年3月16日。被告应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完成腾空房屋、搬迁工作为止期间占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四、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该判决结案日期已远远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案件,直至2021年2月才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无故拖延判决造成原告方房屋空置损失,而该损失非但未获赔偿反而将过错全部由原告于法相悖。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特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2月22日
补充: 一、关于支付租金的条件及起算时间。 原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约定:“租赁期间,甲方将办理综合楼一次商业用途消防合格证、客梯两台和一台变压器500KW在2018年5月1日前交给乙方使用,如因工程延误未能按交付乙方使用的,租金按实际交付时间往后顺延计算。”从双方签字确认的“水电费明细表”可看出:被上诉人已于2018年12月18日接通变压器500KW使用,并产生有电费。两部电梯也于2018年12月26日安装使用。据此,支付租金的条件已于2018年12月18日成就。虽然,当时未办理完毕消防合格证,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使用租赁房屋;再者,被上诉人也于2018年4月5日开始向第三方刘成军、周扬收取租金。因此,上诉人收取房屋占用费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我方并未与被上诉人就未办好消防合格证之前免交租金达成共识。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已向第三人收取了租金,直至向法院起诉时才上诉人才知道被上诉人已收取过租金。 三、消防合格证上诉人已于2019年9月17日完成,由于政策调整,原来的消防合格证已变更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上一篇告知函(解除委托代理)下一篇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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