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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合同)时间:2025-08-02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卢########,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身份证号:44########,电话:136######## 被告:陈########,男,汉族,19年4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罗田路########,身份证号:612########,电话:13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腾退房屋;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被告腾退房屋为止,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止为人民币1662264.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止为人民币602597.88 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年审保养费共计人民币4636元; 4、律师费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由被告承担。 5、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总计约2289497.88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物业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7年12月11日至2034年12月10日,含免租一年;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付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8816元。”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租金按月支付,支付日为当月5日前,逾期支付应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缴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缴纳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综合楼的所有设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因实现债权或解除合同等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垫付水电费用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18年12月11日应付租金之日起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1662264.00元。 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及水电费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于2020年1月18日达成结清所欠费用的协议。但是,被告至今仍未依约定履行。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依法解除合同并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张瑞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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