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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时间:2025-08-02 执行申请书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22917 一、执行主体 申请人:原告: 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4月24日 ,民族: 汉族 ,住址: 湖北省武穴市#### ,身份证号码: 42118#### ,联系电话: 15####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 被申请人: 范####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12月29日 ,民族: 汉 ,住址: 广东省汕头市#### ,身份证号码: 4405041#### ,联系电话: 139####
二、执行依据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根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特812号民事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事项 1、被申请人范####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 2、被申请人范####支付申请人逾期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未依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特812号民事裁定书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名): 年 月 日
费用清单
1、被申请人范子华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 2、被申请人范子华支付申请人逾期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2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0000元×141天×(3.85%/360)=754元 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2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50000元×141天×日万分之1.75=1225元 4、以上各项总计为人民币51979元。
申请执行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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