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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2.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具有哪些情形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申请人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4) 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7)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8)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10)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1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12)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1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14)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公致残的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1)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未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8)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9)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10)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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