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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如何进行?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和出具鉴定意见书几个环节。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业章。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上一篇东莞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流程下一篇什么是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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