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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近日,一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等标准进行了明确,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解释中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这一标准的设定,不仅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对于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行为,其入罪数额更是降低为“十万元以上”,这无疑加大了对重复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损失数额的认定上,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失数额,而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也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也为量刑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它也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我们相信,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商业秘密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创新活力将得到更加充分的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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