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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5年4月15日起全面施行。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介绍该规定时强调,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以及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由于其社会关注程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场所的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更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制定专门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通过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进一步提升这些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新规中,特别针对以往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进行了坚决治理。规定明确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划分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以及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类型。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的单位食堂,新规要求单位、单位食堂以及承包方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承担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这一举措无疑将大大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新规还特别强调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划分。其中,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更为严格,相较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其标准更高、责任更重。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在委托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这一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孩子们能够在更加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用餐。 总的来说,《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次重要突破。它将有力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为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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