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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展车”,消费者维权获赔



在当今社会,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购买新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无疑是一件令人兴奋和期待的事情。然而,当满心欢喜地准备提车时,却发现新车竟然是一辆有划痕、污渍的“展车”,这无疑给消费者泼了一盆冷水。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到“展车”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


甲某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经过长时间的挑选和比较,他最终决定在西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21万元的汽车。购车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甲某,这辆车是全新的,行驶里程在20公里以内。甲某听后非常满意,于是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当甲某满心欢喜地来到汽车销售公司提车时,却意外发现新车存在多处划痕、玻璃上有污渍、车内有污痕,而且行驶里程已经达到了21公里。甲某立即向销售人员提出质疑,并要求更换车辆。但销售人员却表示,这些现象都是正常情况,不同意更换车辆。甲某在与销售人员多次确认车辆为全新车后,无奈只能提车离开。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甲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通过车载系统意外发现该车辆在2023年10月就已经有人乘坐过。这一发现让甲某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他立即与销售公司联系,要求更换车辆。但销售公司却坚称该车辆只是作为“展车”在展厅停放了3天,并表示“展车”就是新车,销售时无需告知消费者。


面对销售公司的态度,甲某感到十分无助和失望。他多次与销售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甲某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告上了未央法院,要求销售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合计8万元。


未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甲某与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为有效合同。虽然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为“展车”,但仍然属于“新车”范畴,且不影响甲某订立购车合同目的的实现。然而,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为“展车”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甲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销售公司在双方就案涉纠纷协商过程中已经公开道歉等因素,未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销售公司赔偿甲某2万元。


一审宣判后,销售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依法驳回了销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功能后再签署相关交接材料。同时,也呼吁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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