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判决

作者: 东莞律师张瑞山 【 原创 】 2025-08-0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2353号
原告:张*****,男,汉族,19*****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274。
委托代理人: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19*****年*****月28日出生,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413。
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厚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将40000元转账给被告,并同被告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将此借款款项偿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为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0日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明确律师费是3500元。
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曾是生意合作伙伴,2019年6月20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将30000元转账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2019年6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再借款1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将1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未偿还过任何款项。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借款协议、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1、借款协议显示借款人为被告李*****,出借人为原告,内容主要为:因被告个人经商资金需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1月1日。如被告按期归还,原告按月息2%收取利息,如被告未按时还款,逾期利息仍按2%收取。如导致诉讼的,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协议的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及按印。2、支付宝转帐记录显示,2019年6月21日20时18分,原告向“中国厚道跆拳道会”付款10000元,原告主张该款实际是支付给被告的借款,被告先发给原告一个二维码,原告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的。3、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9年6月20日,被告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元;2019年6月21日20时19分,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的账户支付10000元。4、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显示,2019年11月6日,原告询问被告“我那4万块钱的事又怎么说?”,被告回复“在凑处理给你,我先把方案给你先”。2019年11月7日,原告询问被告“几号,还有一万还了剩下3万什么时候给我”,被告回复“下周末前处理给你。还剩3万退款的那边答应了我25号前给我”。2019年11月23日,原告询问被告“现在撇开跆拳道的事,你欠我的4万块钱要怎么处理,10月份开始追,现在12月了都!!!”,被告回复“你那4万我只能等信用卡下来给我批给我,我这情况有的话我都早转了,每天这样追我也累啊”。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显示,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支出律师费3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原告主张被告共向其借款40000元,提交了借款协议、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票予以证明,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些证据可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已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1日向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10000元,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并因此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其已还款,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案涉借款协议已约定借款30000元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原告要求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从借款之日即2019年6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10000元的利息,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则应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问题,案涉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还款导致诉讼的,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该约定是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已支付律师费35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厚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文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段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厚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志文支付律师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6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瑶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蕾


阅读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收起

取消
建站ABC 建站ABC提供技术支持
  • 律师首页
  • 点击咨询